主旨:請各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宣導事項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86088號函辦理。
二、法規政策宣導事項如下:
(一)重申性平法已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部分條文(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款、第3款第4目、第5條第2項、第7至9、21、29、30條、第33條第2項前段但書、第3項、第37、40、44條)將於113年3月8日始生效,請各校於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時,留意各條文之生效日。
(二)依據性平法第30條規定,學校於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時,應查詢是否曾具有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犯罪紀錄,另對於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亦應定期進行查詢,請學校確實依法辦理,杜絕行為人進入校園活動,衍生校園性別事件再發生之風險。
(三)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教育,以提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每年定期舉辦校

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請學校每年定期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四)因應113年度「420性別平等教育日推展活動」,教育部規劃以「性別平等教育實施20週年」為主軸,於113年4月20日至113年4月28日假華山文創園區規劃一系列講座、展覽、親子活動,請學校配合行事曆或透過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擬定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劃,可作為學校下學期辦理校外教學、教師研習或課程融入之參考,以響應宣導,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五)請學校營造友善溫暖之校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環境安全,針對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落實檢討並積極改善。
(六)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對懷孕學生同理、接納與關懷之正向態度,營造無歧視、多元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請學校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第4項規定,學校應於每學年至少舉辦一場維護學生懷孕受教權及情感教育相關議題之課程、教育宣導、研習活動或訓練

三、調查處理程序宣導如下:
(一)教育部112年9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122803970A號函及本局112年10月6日高市教特字第11237411600號函(諒達),修正106年7月26日函示教師涉性別事件是否情節重大之判斷基準,倘各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過程中,行為人已達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應請調查小組針對調查過程所蒐集之行為人侵害之行為樣態、犯後行為與態度、行為侵害之法益,及對被害人身心狀態產生影響等因素,審酌一切情狀,予以論明載錄於調查報告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請各校確實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規定略以,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故倘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之委員於校園性別事件中被邀請參與調查訪談,以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後續於性平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該案時,應自行迴避。
(三)請學校向教職員工加強宣導,112年8月16日公告性平法新增之條文內容及罰則:性平法第24條規定略以,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另第31條第3項規定,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倘違反上開之規定,依性平法處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四、請各校落實辦理上開事項,並持續加強全體教職員工生之校園性別平等意識,以建構和諧關懷、安全尊重的友善校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