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104.1.7 修正公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成績評量紀錄及公告、第11條畢業證書核發之規定如下:

(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9條: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2)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第1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第2項)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前揭規定明定自101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核發之一致標準。

(3)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法規網站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9

(4)修正「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