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高雄市政府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原則
(二)霸凌係指員工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個人或集體以持續性言語、文字、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等行為;或遭主管人員藉由權力濫用而對員工為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其處於具有敵意、羞辱、被孤立或不友善之職場環境,因而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
(三)經職場霸凌申訴調查小組調查屬實者,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四)申訴管道:本校受理單位為人事室,如果發生職場霸凌案件,請洽人事室(6333829分機:72;傳真:07-6332913;電子信箱:nikki@kcg.gov.tw)。(職工部分受理後轉交總務處)
(五)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請對他人多多給予支持關懷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