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復安國民小學導師「非出勤時間」申請補休假要點
於114年2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於114年5月27日修正通過
一、 依據:
(1)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五條:學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教師應配合參加。但學校應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或報酬。
(2)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與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簽定團體協約:「教職員出勤時間」訂定每天八小時上班機制,若因經費不足無法給予加班費時,應給予加班時數乘一.五倍補休時數。
(3) 高雄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加班費替代機制計算暨作業範例
二、非出勤時間:
(1).開學後每日0720-0740擔任導護工作。
(2).開學後每日0740-0800未兼任行政導師晨間生活教育活動。
三、申請補休假原則:
(1).導護老師輪值補休假(7:20~7:40):
1.由學輔處提供人事主任導護輪值表,作為申請補休假依據;輪值一週,不論值勤天數,一律補休假4小時X1.5=6小時。
2.導護老師當週執行完導護工作,於差勤系統申請加班作業。
(2).未兼任行政導師晨間生活教育活動補休假(7:40~8:00):
1.未兼任行政導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加班時數,採每日計,依每日實際到校時間,於差勤系統申請加班作業,核給加班時數1.5倍之補休時數。
2.由未兼任行政導師填寫「提前到校服務時數簽到退表」(附件一),記錄每日實際到校時間(每月一張表),核章完畢後,並送到人事主任處,作為申請補休假依據。
(3).前開導護老師及導師晨間生活教育活動補休時數,後續使用時僅得申請補休(課務自理),且如未於法定期限內補休完畢,視同放棄。
四、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